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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黑歷史」永流傳?個資能被搜尋引擎「遺忘」嗎?談「被遺忘權」的兩面刃


你也有「不堪回首」的回憶嗎?

小到大學時代的醜照、大到曾經破產的紀錄……因為網路的「超時空性」,無論過了多久,只要有心都可以找得到。在網路的時代,這些回憶是否能夠「被遺忘」?

2011年,西班牙一名男子在十多年前拍賣不動產還清債務,但這段過去一直在網上被搜尋,使他名譽受損,因此該名男子控告 Google ,要求刪除搜尋相關結果。2014年,歐盟法院裁定 Google 敗訴,指出歐洲公民享有「被遺忘權」,也成為「被遺忘權」的世界首樁案例。

難以被遺忘的網路世代

數據(data)已經在我們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,它不僅是人們使用網路留下的軌跡,更是科技公司盈利的依據,然而當個人的資料使用及所有權都不在自己身上,問題就由此產生。就如西班牙男子的例子,他必須要經由法院上訴,才得以將已過時的個人資訊去除。

而「被遺忘權(right to be forgotten)」,簡單而言,就是只要使用者覺得網路上所能被搜尋的資訊「不屬實」、「已過時」、「侵害個人隱私」或「對個人聲譽有負面影響」,則可向 Google 等搜尋引擎公司要求刪除針對該內容的搜尋結果。

然而,因為 2015 年,法國隱私監管機構國家資訊與自由委員會(CNIL)對 Google 開罰,認為某法國公民請求刪除個人資訊,Google 只刪除歐洲網域的網頁,並未將全球網頁資訊刪除。Google 上訴至歐洲法院,主張若擴大至全球網域,將違反諸多國家法律、窒礙難行,且助長言論控管,而最終獲得勝訴。因此,目前 Google 只讓在歐洲境內的人,無法上網存取申請通過的「被遺忘」的資訊,歐洲地區外的人,仍可以用 Google 搜尋到相關資訊。

不過另一方面,歐盟於 2016 年通過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》(GDPR),進一步確認歐洲公民得以要求網路公司「主動遺忘」與公眾利益無關的訊息,各大搜尋平台紛紛將建立民眾申請「被遺忘」的管道。例如 Google 就建立官方頁面,提供相關資訊及程序。

被遺忘權反成獨裁統治利器?

而且,這項權利雖可保護許多人,也有反對的聲音對其提出質疑。反對者認為「被遺忘權」可能助長政府對人民的言論管控,減少民眾接觸資訊的機會。例如,中國政府打造的防火牆(Great Firewall,又稱防火長城),以隨時在搜尋引擎上刪除敏感的關鍵字詞,使得人們沒有管道獲得某些事件的資訊,達到國家言論管制的效果。

此外,「被遺忘權」指的是「移除網頁搜尋結果」;要將源頭網站資料完全刪除,則是「刪除權」,兩者概念並不相同。若未來「刪除權」普及,可對言論自由、新聞自由帶來更大傷害。

雖有各界關注,台灣仍未入法

雖然目前台灣並未有「被遺忘權」的法規,但過去也有經典案例。在1997年的「米迪亞暴龍隊假球案」中,球團老闆施建新雖已在該案中獲無罪定讞,但他不願再被以「假球」關鍵詞被搜尋,以「被遺忘權」要求 Google 移除相關搜尋字串,但最終,法院以我國民法未包含「被遺忘權」概念判其敗訴。

另一方面,每當社會事件發生,如有受害人被散播不雅照及影片時,相關資料的被搜尋及點擊,對當事人是二次傷害,因此也引發「被遺忘權」的討論。此外,在 Covid-19 疫情中,因政府在疫情調查過程中,蒐集到大量的個人數據以及資訊,也引發被遺忘權的討論。

然而,雖有許多學者就主張應將被遺忘權加入台灣憲法,而仍處於討論研擬階段,台灣離「被遺忘」的路上還需要許多的琢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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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DPR被遺忘權google隱私權印象管理數位足跡

作者

蔣金

觀點投書

畢業於台師大國文系、台大新聞所。曾任《端傳媒》台灣記者、多平台自由撰稿人。 生於媒體新舊交替、抗爭世代的新聞人,渴望為新聞環境盡一份力。相信報導真實的力量,著迷非虛構故事。報導香港議題、社會運動及跨文化議題,多撰寫人物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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